一、存在漏審強條的情況。
二、由于各審查人對政府管理文件、設計規(guī)范及標準的某些條文理解不同,對疑難問題的把握尺度不同,在同樣的問題上不同的審查機構(gòu)仍存在審查意見出入較大的情況。
三、個別審查人對相關的設計規(guī)范學習不夠,理解不夠全面,個別審查意見的提出存在欠妥之處。
四、審查意見書中存在用詞不規(guī)范、不嚴謹,語句不通順,度量單位符號錯誤及字母大、小寫、上標、下標不準確、意見條文口語化及錯字、別字、漏字等現(xiàn)象。
五、輸入審查意見后不對頁面文字及格式進行必要的整理,有時顯得雜亂無章,影響單位形象及審查意見書的嚴肅性。
六、審查意見書的審查人及驗證人簽字不全(含名字及日期)。設計單位回復意見欄未簽署回復內(nèi)容,未簽字及蓋章。個別項目未按省住建廳審查程序進行網(wǎng)上申報。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