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建設部制定公布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使用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主要入口的標志物上,必須鑲嵌由建設部統一標準并監制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
建設部曾于1990年公布了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當前,根據《風景名勝區條例》,建設部對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圖案的中文標注進行了局部調整,即由過去的“中國國家風景名勝區”改為現在的“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為圓形,中間部分系萬里長城的自然山水縮影,象征偉大祖國悠久、燦爛的名勝古跡和江山如畫的自然風光;兩側由銀杏樹葉和茶樹葉組成的環形鑲嵌,象征風景名勝區和諧、優美的自然生態環境。圖案上半部英文“NATIONAL PARK OF CHINA”,直譯為“中國國家公園”,即國務院公布的“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下半部為漢語“中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全稱。
建設部要求,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必須置于風景名勝區入口標志物正面,徽志使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建設部城市建設司(建設部風景名勝區管理辦公室)負責。未經建設部授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辦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盜用或仿冒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徽志,以及其所包含的圖形、文字的外觀與內含。如有違反者,建設部將嚴肅查處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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