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15]7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從嚴查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現就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及責任人安全生產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通知如下:
一、對建筑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
對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其在事故所在市(州、林區)承擔的在建項目全數停工自查,檢查整改完成并報當地住建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對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其在省內承擔的在建項目全數停工自查,檢查整改完成并報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發生事故后,省廳組織人員赴現場了解情況,調查核實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在媒體上通報較大及以上事故情況,根據事故等級實施以下處理:
(一)發生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6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停止執業一年,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
(二)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90天,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事故責任單位一年內不得承擔省內新的工程項目。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吊銷執業資格,5年內不予注冊,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
(三)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120天,停業整頓,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負有責任的監理單位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24個月。事故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巨大的直接吊銷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核實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的資質條件,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項目負責人、項目總監吊銷執業資格,終身不予注冊,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36個月。
二、對嚴重違法違規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追究
企業、項目存在以下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其承擔施工、監理的省內在建項目全數停工自查,檢查整改完成并報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并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負有責任的建筑施工企業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項目負責人暫扣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6個月,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從重處罰。
(一)建筑施工企業同一項目12個月內被兩次責令停止施工的,或建筑施工企業在同一縣(市、區)內三個項目被責令停止施工的,或被責令停工整改的項目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二)企業、項目被省級及以上住建管理部門下達限期整改、執法建議或其它執法文件,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三)企業、項目被當地住建管理部門下達過停工整改或實施執法,省級檢查發現仍存在較多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對未執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規定的追究
企業、項目不嚴格執行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規定,工程項目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門責令其停工整改,但仍達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的,由當地住建管理部門依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以經濟處罰,復核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發現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達不到要求的,通知省住建廳暫扣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省廳根據違法違規情形依法實施處罰。
(一)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方案編審、實施、驗收等未執行住建部和省廳相關規定的。暫扣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6個月。
(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的方案編審、專家評審、實施、驗收等未執行住建部和省廳相關規定的,相關建筑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在省內承擔的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全數停工自查,檢查整改完成并報工程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工。暫扣相關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30天,施工企業、監理單位及項目負責人、總監納入省級不良記錄名單,公示12個月。
各地要切實加強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執行事故零傷亡報告制度,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實施處罰,按照事故督辦制度及時向省廳通報事故調查處置和監管執法情況。對事故頻發、造成惡劣影響的地區,我廳將責令當地住建管理部門依法在一定范圍內開展停工檢查,切實消除隱患后方可復工。對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的地區,我廳將下達安全生產工作督辦函,約談當地住建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在媒體上予以曝光。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