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3〕65號
各市、州、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局):
近期,媒體曝光了鄂城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違規收取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未辦理收費許可情況下收取建設施工安全技術服務費、違規掛靠鄂州市土木建設監理公司收取工程監理費等有關問題。對此,我廳高度重視,迅速組織專班赴鄂州進行了實地調查取證。該站上述違規行為屬實,為此,我廳對鄂城區住建局及當事人進行了約談。目前,鄂城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站違規收費等錯誤做法已經得到糾正,鄂州市紀檢、監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已經按規定進行了政紀、黨紀處理。
為防止此類問題再次發生,現就有關問題強調如下:
一、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從上述問題中深刻吸取教訓,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要求,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政風行風評議“回頭看”,切實治理本地本系統存在的涉企亂收費等各種行業不正之風,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堅持依法辦事,切實增強服務意識,提高辦事效率。發現違法違規及亂作為行為,要堅決嚴肅查處。
二、按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部令第5號),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由建設主管部門或委托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機構應經省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重點對新城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成立的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清理,未經省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監督機構不得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轄區工程質量監督工作按規定由當地建設主管部門負責。
三、各地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工作保障問題,針對質量安全監督工作經費不到位的情況,要及時報請本級政府督促協調相關部門落實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項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財綜〔2008〕78號)要求,足額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經費,確保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正常運行,不得借以保障質量安全監督工作名義違規亂收費。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