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12]96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為增強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按照《關于開展全省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督查的通知》(鄂建辦[2012]242號)和《關于開展全省高層建筑施工質量檢查的通知》(鄂建辦[2012]219號)的要求,2012年11月13日至22日,省廳組織專家對全省17個市、州及所轄的21個區、縣進行了督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總體情況
本次督查主要內容是在建高層建筑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質量,和部分市、州安全生產“百日整治行動”行動開展情況,并抽查2012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整改情況。
(一)各地自查情況
各地按照省廳的有關要求,大力開展隱患排查、百日整治活動,將打非治違工作作為凈化安全生產環境的重要措施狠抓落實。在開展高層建筑專項檢查上,各地均制定了檢查方案,實施了嚴格檢查,共檢查50m以上高層建筑792項(其中武漢市100m以上高層建筑135項),建筑面積1532.9萬平米。共查處各類問題648項,下發整改通知書127份,整改停工通知2份,執法5份。
(二)省級督查情況
共查高層建筑項目54項,其中公共建筑7項,保障性安居工程20項,商住樓27項,受檢工程建筑面積178.4萬平方米。檢查施工單位51家,其中特級7家,一級36家,二級8家;監理單位40家,設計單位43家(其中省外設計單位17家)。檢查質量行為與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1551項,其中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質量行為873項,合格及基本合格829項,不合格44項,不合格項占檢查總項數的5%。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678項,其中合格及基本合格614項,不合格64項,不合格項占檢查總項數的9.4%。實體抽測工程的現澆混凝土構件強度、保護層厚度、混凝土樓板厚度51項,均符合設計要求。進場鋼筋直徑抽檢,有4項工程鋼筋直徑允許偏差超標。本次督查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10份、執法建議書10份,責成當地下發整改通知書19份,責令當地下發停工通知書2份。
對2012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質量整改情況進行了檢查,各地對下發限期整改及執法建議書的項目均進行了督辦,絕大多數項目進行了整改及處罰,個別項目在建設手續及處罰方面仍未到位。
督查情況表明,受檢項目質量安全處于可控狀態。具體表現在:
1、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筑質量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責任意識不斷提高。各地制訂了一系列高層建筑監管制度,健全管理機制,并加強日常檢查。如黃石市出臺了《樁基檢測方案審批制度》,加強對樁基工程的管控。襄陽市建立特種作業人員理論和實操培訓考核基地、塔吊防碰撞和施工現場視頻遠程監控中心,實現科技促安全。孝感市質監站成立建設工程質量專家巡查組,并規定了對高層建筑質量監督巡查的頻度。隨州市大力推行施工、監理企業質量安全月報制度等,均取得一定成效。
2、結構質量總體可控。絕大多數工程在材料進場檢驗、分部驗收、實體檢測等方面都符合規范要求。許多施工單位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能較好地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嚴把材料進場關、工序控制關和質量驗收關。多數市、縣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實體檢測作為質量監督的重要手段,對混凝土和砂漿強度、樓板厚度、鋼筋保護層厚度等實施監督檢測,主體結構質量處于受控狀態。
3、“百日整治行動”持續推進。各地持續開展“百日整治行動”,進一步拉網排查,監督整改了一大批安全生產隱患,處罰了一批不按規定進行停工檢查和消除隱患不力的企業。工程建設各方主體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強化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恩施翔宇、宜昌坤發、黃石揚子等企業施工的恩施州文化中心、宜昌民安家園、大冶銅都湖莊等一批項目的質量、安全文明施工情況良好。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履行質量安全責任不到位。一是個別建設單位不認真履行基本建設程序,不辦理施工許可擅自施工或施工圖發生重大設計變更不重新報審等。二是部分施工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存在項目部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配備不足和人員不到位的問題,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的編制無針對性,管理制度貫徹落實不力,個別深基坑工程施工方案未進行專家論證,擅自開挖,監理單位簽發的整改意見未能及時回復、未能有效整改落實。三是監理單位項目人員配備不足,人員變更頻繁,總監到位率低,個別監理人員工作責任心不強,關鍵工作、部位旁站不到位。四是企業主體責任意識淡漠,片面強調和放大安全事故的偶然性,麻痹、僥幸、蠻干氣息濃重,觀望、遮掩、應付情形普遍,企業管理體系的缺陷仍沒有得到有效改善。
(二)高層建筑施工技術質量管理薄弱。樁基與主體結構施工單位交接檢查、重要設計變更部位質量控制、分部驗收等環節控制不嚴的現象屢見不鮮,尤其是在部分縣、區反映突出。其具體表現:一是質量通病防治不力,混凝土、砌體結構實體質量粗糙。二是地基基礎檢測不規范,對預應力管樁進場檢查不嚴,抽檢項目不全,復合地基和回填土密實度等不按規定進行檢測。三是新標準新材料新技術掌握應用不熟,見證取樣送檢信息填寫不全,對抗震鋼筋強屈比、超強比等要求執行不嚴。抗震構造措施不符合要求,拉結筋數量、間距、箍筋直徑不符合規范要求。四是樁基、深基坑設計、施工、監測不規范。樁基工程無試樁設計或不做試樁;深基坑施工方案未嚴格進行專家論證制度;施工期間,不按設計要求進行監測。五是變形觀測工作不嚴謹,未進行房屋施工期間沉降觀測或沉降觀測工作質量較差。六是現場計量儀器不進行檢定或檢定超期,本次督查中57%的項目未進行儀器檢定或檢定超期。七是外地設計單位技術保障能力不足,主要設計人員驗收不到場,設計變更管理不嚴。
(三)施工現場安全隱患排查不力。督查中發現企業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效果不好,一些嚴重安全隱患未能得到及時排除。一是建筑起重設備問題較大。起重設備連接螺栓松動,軸承磨損過度,安全裝置失效,未經登記備案投入使用,人員無證操作,驗收制度虛設,嚴重缺乏維護保養等問題依然存在。二是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標準施工作業。尤其是模板支撐的搭設,懸挑腳手架的錨固與反拉,施工作業層的安全防護,施工升降機的卸料平臺搭設,施工用電的開關箱控制等環節不規范,違章違規施工現象比較普遍。三是一線人員安全意識欠缺。擅自破壞安全防護設施、腳手架加固桿件、安全限位裝置的情況屢有發現,不按規定使用個人安全保護裝置,隨意穿行于危險作業區域的現象時有發生。
(四)質量安全監管不到位。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經費不足,人員緊缺,致使監管投入不均衡,高層建筑監督力量不足,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監督不嚴。一些地區層級管理薄弱,縣(市、區)缺乏有效技術指導,質量安全監督人員高層建筑監管經驗不足,技術能力不夠,工作責任心不強。地基基礎檢測不規范,沉降觀測未有效開展,被中心城區限用、停用、淘汰的建筑起重設備在邊遠城區使用,附著升降式腳手架的搭設和使用不規范,施工用密目安全網質量普遍不能達到國家標準且破損嚴重等明顯問題,當地監督機構雖多次巡查、抽查卻未能發現,有的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不嚴,督促整改不力,監督責任不落實,監管深度不夠。
三、下一步工作
(一)進一步加強高層建筑突出質量問題整治。各地應根據當地高層建筑質量狀況,制定出臺加強高層建筑質量管理的相關規定,特別是樁基檢測、變形觀測、深基坑支護設計與施工、消防安全等方面要有相關管理措施。加強結構實體質量控制,將樓板開裂、混凝土強度、高強鋼筋及砌體結構構造列為質量控制重點。對高層建筑防雷、安全防護、外窗材質和施工質量等涉及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應明確監控要點,重點跟蹤,強化驗收。
(二)著力加強高層建筑施工管理技術推廣工作。針對施工、監理企業人員的管理水平與高層建筑施工管理難度嚴重不匹配的問題。省廳將開展高層建筑質量安全管理的專家巡講、輪訓、專項咨詢服務等活動,加強對參與高層建筑建設各方的相關技術培訓。各地應抓住時機,培養一批高層建筑建設管理的專業人才,努力打造本地區高層建筑質量安全“標桿”工程,消除質量通病,推進精細化和標準化施工,著力提高地區整體高層建筑施工技術水平。同時,加大企業交流學習力度,不斷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三)不斷提高質量安全保障能力。一是各地要加強監管隊伍的建設,迅速充實質量安全監督力量,同時要加大層級管理力度,加強技術指導,以不斷提升地區整體監督水平。二是依托企業貫標等工作,促進和指導企業不斷健全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加強企業對項目的管理。三是對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加強現場指導,提供技術服務,督促施工企業增大質量、安全現場投入。四是推進實施監理報告制度,全面掌控工程項目的質量安全信息。
(四)切實消除質量安全隱患。各地對本次督查下達的執法建議書、整改通知書及督促各地自行處置的問題要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整改落實,并在規定時限內上報省廳。各地、各相關企業要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嚴格徹查高層建筑、起重機械、腳手架、高支模、深基坑、臨邊洞口防護等事故風險源,做到舉一反三,絕不放過每一個隱患。
(五)加大執法查處力度。對于本次督查存在嚴重問題的8家建筑施工企業、9家監理企業,省廳將依法嚴厲處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認清形勢,強化責任,加大力度,督促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切實提升當地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全年安全生產工作任務順利完成。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四不放過”的要求,認真查處“百日整治行動”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地區和企業,發生一起,處理一起,通報一起,網上公示一起,對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嚴格問責。
二○一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