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2009]82號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區建設局:
為貫徹實施國家《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推動我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計量工作,從源頭上把好建筑用能計量設計審查關,統一全省建筑用能計量設計標準,結合本省實際,我廳制定了《湖北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暫行規定》,請各地結合2009年3月15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發布的行業標準《供熱計量技術規程》一并貫徹實施。
如在實施過程中發現有問題,請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勘察設計與科技處聯系。
聯系電話:027-68873063或027-85753735
附件:《湖北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暫行規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七日
抄送:本廳辦公室、房產、城建、設科處,省建管局、 質安總站、墻革節能辦、建科院,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09年8月7日印發
湖北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用能計量設計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湖北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計量設計標準,制定有效的節能評估指標,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暫行規定適用于湖北省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及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設計,以每棟建筑為計量單位。
本規定還適用于湖北省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動態監測系統,但不適用于任何用于貿易結算和計費的計量系統。
第三條 計量范圍:保證建筑物運行的電、水、燃料(天然氣、柴油、煤等)、冷熱源(集中供冷、供熱)、可再生能源等。
第四條 執行本暫行規定應與國家及省關于能源計量的要求相結合。
第五條 建筑內的用能計量裝置應選用具有遠傳功能的產品,便于設置獨立的能源管理系統,并與BA(樓宇設備管理)系統組網。
第二章 用電計量
第六條 基本原則
一、分項計量不應改動供電部門計量表的二次接線,不應與計費電能表串接。
二、既有建筑應充分利用現有配電設施和低壓配電監測系統,結合現場實際合理設計分項計量系統所需要的表計、計量表箱和數據采集器的數量及安放位置。
三、設計圖紙應齊全,應能指導施工人員正確施工,包括以下內容:
1、設計說明:計量系統設計的原則、范圍、原計量狀況、改造前后計量系統狀況、表計和設備選用說明;
2、改造前后配電系統原理圖;
3、配電設備和計量系統設備布置圖;
4、低壓配電系統表計安裝位置一次線示意圖:圖中應含有出線開關額定容量、互感器變比、供電回路名稱、表計位置及編號等內容;
5、表箱內表計的安裝布置、數據采集器傳輸接線圖;
6、表計接線原理圖、低壓柜端子布置圖;
7、電纜清冊:包括供給表計的電壓、電流回路線纜以及信號傳輸線纜;
8、設備材料表:計量系統所需的表計、表箱、CT、數據采集器及所有安裝所需材料;
9、數據采集器接線圖。
第七條 計量設計要求
一、應合理設置分項計量回路,以下回路應設置分項計量表計:
1、變壓器低壓側出線回路;
2、單獨計量的外供電回路;
3、特殊區供電回路;
4、制冷機組主供電回路;
5、單獨供電的冷熱源系統附泵回路;
6、集中供電的分體空調回路;
7、照明插座主回路;
8、電梯回路;
9、其他應單獨計量的用電回路。
二、若變壓器數量為2臺,則均設置多功能電能表。若變壓器數量>2臺,則選擇負載率最高的以照明為主的變壓器和以空調為主的變壓器各1臺,安裝2塊多功能電能表,其余變壓器安裝普通三相電能表。
三、三相平衡設備應設置單相普通電能表,照明插座供電回路宜設置三相普通電能表。
四、總額定功率小于10kW的非空調類用電支路不宜設置電能表。
第八條 電計量裝置性能參數
一、電能表
1、電能表的精確度等級應不低于1.0級。
2、普通電能表應具有監測和計量三相(單相)有功功率和有功功率或電流的功能。
3、多功能電能表應至少具有監測和計量三相電流、電壓、有功功率、功率因數、有功電能、最大需量、總諧波含量功能。
4、具有數據遠傳功能,至少應具有RS-485標準串行電氣接口,采用MODBUS標準開放協議或符合《多功能電能表通信規約》DL/T 645-1997中的有關規定。
二、互感器
配用電流互感器的精確度等級應不低于0.5級。
三、數據采集器
設置數量應滿足分項計量系統數據采集和傳輸的要求。
第三章 用水計量
第九條 冷水系統
一、在市政給水管網的引入管上應設置總水表計量。
二、設置分水表計量區域
主要公共活動區域、廚房、空調補水、鍋爐補水、冷卻塔、游泳池、水景補水、水上娛樂設施、綠化、道路、洗車。
第十條 熱水系統
一、集中供應熱水的建筑內部結合用水點分布情況和熱水循環方式設置供(回)水熱水表計量。
二、功能區明確的建筑(如醫院)熱水系統宜按經濟核算單元設置計量系統。
第十一條 直飲水系統
直飲水處理設備的原水供水管上應設置計量裝置。
第四章 冷熱源計量
第十二條 鍋爐房及熱交換站
一、燃煤鍋爐應設置可累計進廠原煤總量的計量裝置(如鐵路道衡、汽車衡等);在原煤輸送系統中,應設置計量裝置(如皮帶秤、沖擊流量秤等)。
二、燃油、燃氣鍋爐應設置油、氣計量裝置。
三、蒸汽鍋爐應設置蒸汽流量和原水總耗量計量裝置;宜設置蒸汽凝結水回收量及回收熱量計量裝置。
四、熱水鍋爐應設置供熱量和補水量計量裝置。
五、熱交換站應分別設置空調熱水用熱計量裝置及生活熱水用熱計量裝置。
第十三條 采暖系統
一、集中采暖系統應在建筑物熱力入口處設置熱計量裝置。
二、集中采暖系統的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間宜設置單獨的采暖系統及熱計量裝置
第十四條 制冷系統
一、變制冷劑流量多聯分體空調系統宜按功能區設置。若該系統跨越兩個或兩個以上功能區時,應由設備供應廠商分別配置計量裝置。
二、調新風系統的劃分宜與變制冷劑流量多聯分體空調系統一致,以便進行電能核算。
第十五條 區域供冷供熱系統
一、采用區域性冷源和熱源時,應在每棟單體建筑的冷源和熱源入口處設置冷量和熱量計量裝置。
二、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間宜設置單獨空調水系統和風系統,同時設置相應的冷量和熱量計量裝置。
三、在建筑物內外有代表性區域設置溫濕度傳感器,并入計量系統,便于今后用能系統診斷分析。
第十六條 熱量表的選型
一、熱量表工作溫度及壓力應滿足供熱采暖空調水系統溫度及壓力條件。
二、應根據工作流量和最小流量合理選擇流量計口徑。
三、流量計選擇時,應考慮系統水質的影響,合理選擇流量計類型。
四、溫度傳感器宜采用鉑電阻溫度傳感器。如果溫度傳感器和積算儀組成一體,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溫度傳感器。溫度傳感器應經過測量選擇配對,并配對使用。
五、除壓差流量計外,其溫度計插孔宜設置于流量計下游規定的位置上,以避免對入口流速分布造成干擾。
六、熱量表應有檢測接口或數據通訊接口,但所有接口均不得改變熱量表計量特性。
七、熱量表必須具有檢測接口或數據通訊接口,接口形式可為RS-485或無線接口,采用M-BUS協議或符合《戶用計量儀表數據傳輸技術條件》CJ/T 188的規定。
八、為便于維護維修,選用的儀表品種和規格應盡量少,以提高備品的通用性和互換性。
九、熱量表應具有斷電數據保護功能,當電源停止供電時,熱量表應能保存所有數據,回復供電后,能夠回復正常計量功能。
十、熱量表應抗電磁干擾,當受到磁體干擾時,不影響其計量特性。
十一、熱量表應有可靠封印,在不破壞封印情況下,不能拆卸熱量表。
第五章 可再生能源計量
第十七條 當建筑物存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時,應對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量進行計量。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十八條 可再生能源應按照所提供能源的種類(發電量、熱水量、冷量、熱量等)進行單獨計量。
第十九條 建筑物應對可再生能源提供的能源總量進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