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財建發[2011]19號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局):
為進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發展新能源產業,推進節能減排,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通知》(財建[2011]61號),現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貫徹意見,請一并執行。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節能減排工作的重要內容,各市縣要根據“十二五”建筑節能工作的目標任務,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十二五”專項規劃》。省財政廳、省住建廳將根據上報的規劃,確定我省可再生能源應用集中連片推廣的重點區域,新增示范市縣將優先在集中連片推廣的重點區域內安排。
二、已經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及農村示范的市縣要抓緊組織實施,確保按時完成示范任務。有條件的示范市縣要進一步擴大推廣應用,并及時制定實施方案。2011年度新申請示范的市縣要按照財建[2009]305號、財建[2009]306號的規定編寫申請文件和實施方案。
三、各地要根據《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湖北省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國家和省有關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法律法規,出臺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推廣政策。各地出臺推廣政策情況將作為確定集中連片推廣重點區域的重要因素。
四、各地要充分整合政府資源,發揮資金整體效益,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與發展綠色建筑相結合,統籌推進,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的項目,應優先列入示范任務。各地要通過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集中連片示范,及時總結經驗,創新推廣模式,培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市場,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五、各市縣編制的《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十二五”專項規劃》、示范市縣進一步擴大推廣應用的實施方案、新增示范市縣的申請文件和實施方案請于2011年4月15日前分別報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六、聯系人:省財政廳 王星洲 027-67818847;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唐先國 027-68873063。
附件:附件:財建[2011]61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的通知.doc
湖 北 省 財 政 廳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二 〇 一 一 年 三 月 二 十 四 日
主題詞:轉發 可再生△ 能源 建筑 通知
湖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2011年3月2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