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省住建廳獲悉,《湖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公布,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房屋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征收補償費用不到位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同時期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不得在補償協議簽訂之前,或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前,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迫使被征收人搬遷。如有違反,給被征收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楚天金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