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單位未依據項目批準文件,城鄉規劃及專業規劃,國家規定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深度要求編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來源 政府門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