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太原市人社局獲悉:太原市設立農民工欠薪應急周轉金,確保農民工工資被拖欠后,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問題有保障。
欠薪應急周轉金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轄受理,對已經立案依法查處的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農民工食、住、行有困難的,可以使用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部分拖欠工資,以保障農民工基本生活:有支付義務的用人單位欠薪逃匿的;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無力支付的;拖欠工程款或生產經營嚴重困難,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且在短期內難以兌現,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其他因不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對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情形。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已預存工資保證金的,應首先使用工資保證金支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工資保證金預存金額不足的,差額部分可使用欠薪應急周轉金。欠薪應急周轉金墊付標準一般不超過本人被拖欠工資總額的60%。已領取工會應急救助周轉金的,不再使用欠薪應急周轉金。
欠薪應急周轉金,由市、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安排,并由同級財政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其審核與發放,由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承擔。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與欠薪用人單位簽訂墊付與還款合同,明確責任人和發放期限、還款期限、逾期未還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由欠薪用人單位負責具體發放和歸還工作。凡動用欠薪應急周轉金的案件,均應當追究欠薪主體的責任,欠薪企業要積極主動清償政府墊付的欠薪應急周轉金,企業無正當理由拖延或拒絕清償的,由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及時報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并通過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參加債權人會議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及時償還。(王斌)
來源:山西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