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推進我國建筑事業的繁榮和發展,表彰在建筑創作設計中涌現出的優秀工程項目,鼓勵建筑師的創作熱情和探索精神,提高建筑理論與創作水平,以擴大建筑師在全社會的影響。按照《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的規定,我會決定于2006年組織開展“第四屆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的評選工作。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是我國建筑創作優秀成果的最高榮譽獎之一。依據該獎項申報及評審條例的要求,本獎項的產生,采取由單位申報、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的辦法進行。為此,請申報單位嚴格遵照《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中規定的申報條件及要求,填寫(電腦操作打印)申報書一式三份以及相關資料(按A3標準裝訂成冊)一套(并附作品光盤),并經申報單位審定和簽署意見后,于5月30日前報送中國建筑學會。鑒于評審工作的需要,另請提供作品演示光盤(5分鐘內)。同時請將評審費1000元,按下述銀行和賬號一并匯入我會。
本屆建筑創作獎報送項目的日期限定為1997年12月31日至2006年4月1日期間建成的工程項目。
工程項目由多家設計的,可以聯合申報,外國在華企業設計的項目與國內企業的作品同等對待。
為搞好申報及評選工作,現將中國建筑學會制定的《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
郵政編碼:100835
聯 系 人:米祥友 王 京
聯系電話:88082240 88082242
傳 真:88082243
電子信箱:xsb@chinaasc.org
開戶名稱:中國建筑學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百萬莊支行
銀行賬號:0200001409089016892
附件:1.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
2.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書(見資料下載區)
附件1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及評審條例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鼓勵廣大建筑師的創作熱情和探索精神,推進我國建筑設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提高建筑創作水平,中國建筑學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
第二條 “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是建筑創作優秀成果的最高榮譽獎之一,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獎項等級分為“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優秀獎”和“建筑創作佳作獎”兩個等級,通過評獎活動,表彰獲得建筑創作優秀和佳作獎的工程項目、設計單位和主要創作人員。
第三條“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的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1. 申報的項目在申報前應為已建成的工程。
2. 工程項目應具有一定的建設和投資規模。
3. 主要設計創作人員應為中國建筑學會會員或本會地方學會會員(非會員者可以同時辦理入會手續)。
第四條 申報條件(資格):申報項目還必須具備下述任意一款條件。
1.能處理好建筑的適用、經濟和美觀的關系。
2.在理論和設計上確有發展,具有先進的水平。
3.工程設計上有一定的特色,具有顯著的社會、經濟和環境效益。
4.注重新技術和新材料的應用,有較好的使用功能。
5.構思新穎,有創意,對本學科的發展有促進作用。
6.解決了技術上的難題, 能較好地處理與環境的協調統一。
第五條 申報程序和要求:
1.符合本條例申報范圍、申報條件的項目,均可申報參加該獎項的評選。
2.申報項目應按規定內容填寫《中國建筑學會建筑創作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一式三份。《申報書》內容包括(1)申報表;(2)可以說明設計意圖的主要圖紙(總平面、平面、立面、剖面),圖紙規格為A3;(3)提供能反映建筑物造型及不同角度的彩色圖片,并注明工程名稱、設計單位、竣工時間;(4)提供能說明本工程設計概況及特點的提要,限1000字以內;⑸提交的上述申報材料按A3標準裝訂成冊(一套),同時附上光盤;⑹鑒于評審工作的需要,并另提供作品介紹的演示光盤(5分鐘內)。
3.申報項目按其排名順序注明主要創作人員,并寫明主要負責的工作內容,主要創作人員不宜超過3人。
4.申報項目應由申報者所在單位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5.所有申報材料應按申報通知要求的時間,報送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建筑創作 獎”評審辦公室。
第六條 每一申報項目應繳納相應數額的評審費,具體費額以每屆評選通知的規定為準,評審費應與報送申報項目的同一時間內匯到我會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七條 由多家單位合作設計的工程項目應聯合申報(含與國外單位合作設計的項目);國外企業在國內設計的工程項目可自行申報;我國企業在國外建設的工程項目,符合報送條件的亦可申報。每項工程項目申報本獎僅限一次。
第八條 在設計單位和創作人員的署名上有爭議的以及出現過質量事故并導致不良影響的項目,不予受理。
第九條 評審標準,根據本條例申報條件的要求,進行衡量工程項目的優秀水平。評審標準可依據下述條款進行綜合評定。
1.在體現“適用、經濟、美觀的建筑設計方針方面(顯著、較大、良好、一般)。
2.建設項目能否很好地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在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方面的具體體現(顯著、較大、良好、一般)。
3.在建筑規劃、設計構思和理論創新方面的發展(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國際水平、國內先進水平和一般水平)。
4.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體現在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實用價值方面(很大、較大、良好、一般)。
5.在設計和創作水平方面的有關國內外的反映及評價(很好、良好、一般)。
第十條 評審程序:
1.申報工作截止后,由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注冊和資格預審,待預審完成后應將意見和全部資料提交給評審委員會。
2.評審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的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對匯總項目逐一進行核實、評議和觀看演示光盤,在進行初評、篩選、提出候選方案后,再進入下一輪評審。在第二輪評審時,每位評委應認真閱讀評獎材料和初評意見,依照統一標準,嚴格把關和公平、公開、公正的評選原則,最后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獲獎項目名單。
第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應由學會領導和本學科著名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人數一般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員應由學會的正、副理事長擔任。
有申報項目的專家不能進入評委會。同一單位進入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宜超過1人。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于表彰前應在中國建筑學會網站或其它媒體上向社會和業界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獲獎項目由中國建筑學會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獲獎結果(包括獲獎項目的特點及概況)在中國建筑學會及其它相關的出版物上進行介紹和公布。
第十四條 資金來源,報名費和國內外企業的捐助。
第十五條 本條例的解釋、修改權屬中國建筑學會;該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