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區建委(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我省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發展,促進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現將我廳制定的《湖北省建設廳關于貫徹實施〈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建設廳關于貫徹《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建設廳關于貫徹
《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科學發展觀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推動我省綠色建筑及其技術的發展,根據建設部《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管理辦法》(建科函[2004]183號)、《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實施細則(試行)》(建科[2004]177號)、《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使用規則》和《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建科[2006]161)以及湖北省《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鄂建[2004]45號)等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
第三條 我省設立“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獎勵對象為湖北地區對發展綠色建筑有積極示范作用的工程和對發展綠色建筑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人員。
第四條 本細則適用于“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分為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綜合獎(以下簡稱“綜合獎”)和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建筑節能專項獎(以下簡稱“節能專項獎”)、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建筑節水專項獎(以下簡稱“節水專項獎”)和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智能建筑專項獎(以下簡稱“智能專項獎”)。
第六條 “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每兩年評選一次,設立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并擇優推薦申報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
省建設廳每年進行“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示范工程計劃立項,并對示范工程進行技術支持和宣傳,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按湖北省《建設領域推廣應用新技術管理細則》進行。示范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可按本辦法申報“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
第七條省建設廳對“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評選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并負責審定和稱號授予。
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區建委(建設局)負責組織本地區“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的申報、初審和向省建設廳推薦上報。省直屬及中央在鄂單位可直接向省建設廳推薦。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的項目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節能、節材、節水、節地、減少環境污染與智能化系統建設等方面,綜合效果顯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工程。
(二)滿足《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中“控制項”評審指標的要求。
(三)符合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和管理規定,以及有關的技術標準規范。
(四)總體規劃、建筑設計、建筑結構、施工質量等具有較高的水平,具有示范作用。工程規模應符合以下要求:
1、公共建筑一般應在5000m2以上。
2、住宅建筑一般應符合:
(1)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內組團武漢市、地級市和直管市、縣級市(縣)分別為5萬m2、3萬m2、2萬m2以上;
(2)單體住宅武漢市為5000m2以上,其它市縣為3000m2以上;
(五)工程(含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一年以上。
(六)住宅建筑應有較高入住率。
第九條 申報“綜合獎”的工程項目,其適用性、場地與環境、能源利用、水資源利用、材料與資源、智能與管理等應達到同類工程的先進水平。
第十條 申報“節能專項獎”的工程項目,其建筑主體節能、常規能源系統優化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應做到效果顯著,建筑設計、圍護結構、采暖空調系統、照明系統和能源利用效率等應達到同類工程的先進水平,且節能效果顯著。
第十一條 申報“節水專項獎”的工程項目,其給排水系統的選擇和設計、雨水或再生水利用、節水器具和設備應用、避免管網漏損措施等應達到同類工程的先進水平,且節水效果顯著。
第十二條 申報“智能建筑專項獎”的工程項目,其智能化系統建設、功能效益、工程質量、運行維護等應達到同類工程先進水平,且各系統運行良好。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的條件:
(一)申報“綜合獎”、“節能專項獎”、“節水專項獎”項目,一般應由其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等主要參建單位聯合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同意后,由設計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聯合申報或其中一家單獨申報。其它參建單位可隨主要參建單位申報。申報單位總數一般不超過8家。
(二)申報“智能建筑專項獎”的項目,一般應由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牽頭申報,也可經建設單位或開發單位同意后,由系統集成商與運營商聯合申報或會同主要系統分包商共同申報。申報的系統分包商一般不超過3家,并具備以下條件:
1、與建設單位或系統集成商簽有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系統工程總量的10%以上;
3、完成的分包工程的質量全部合格。
(三)近兩年內未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拖欠農民工工資、拖欠工程款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的情況。
第三章 申報資料及申報程序
第十四條 申報資料的內容和要求:
(一)《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申報表》一式10份;
(二)工程項目總結報告一式2份:
1、“綜合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項目概況和關于綠色建筑創新點的說明;
(2)設計總結:包括對適用性、場地與環境性能、能源利用、水資源利用、材料的選用、智能系統等進行總結;
(3)施工總結:包括對環境性、能源利用、水資源保護、材料的使用等進行總結;
(4)運行情況總結:包括對工程運行情況和相關指標的落實情況進行總結,主要包括計量結果和檢測報告、日常節能和節水、節材情況及管理措施、綠化管理的成效、垃圾管理規定等。
2、“節能專項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
(2)節能工程的主要內容;
(3)節能工程實施情況(包括設計、施工與運行管理);
(4)技術創新點;
(5)節能產品和材料的進場驗收檢驗報告;
(6)建筑節能專項施工監理記錄;
(7)工程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包括建筑物與采暖(制冷)系統節能性能檢驗的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8)技術經濟分析;
(9)節能檢測與結果分析。
3、“節水專項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
(2)節水工程的主要內容;
(3)節水工程實施情況(包括設計、施工與運行管理);
(4)技術創新點;
(5)工程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包括建筑物與節水工程質量檢驗報告;
(6)技術經濟分析;
(7)耗水指標實測與結果分析。
4、“智能建筑專項獎”申報項目總結報告的內容和要求:
(1)工程概況;
(2)智能化系統總體結構總結:包括總體和各子系統的功能,系統的先進性、實用性、可擴充性、可維護性和標準化等;
(3)智能化系統運行效益分析:包括需求定位、總體效益和各子系統的效益;
(4)運營管理模式及經驗總結;
(5)智能化系統技術創新與管理創新;
(6)已獲得的獎項或達標情況:住宅小區或住宅小區組團要總結達到《居住區智能化系統建設要求與技術導則》確定的星級標準的情況。
(三)有關資料一式2份并按以下順序裝訂成冊。
1、工程項目計劃任務書;
2、驗收合格證書及與綠色建筑相關的驗收材料;
3、申報工程的業主委員會或使用單位出具的用戶意見。
(四)介紹項目總體情況的光盤(時間不超過15分鐘)和反映工程概況并附文字說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
第十五條 申報程序:
(一)申報單位依照本細則要求,向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區建委(建設局)提交申報資料;
(二)各市、州、直管市及林區建委(建設局),按照本細則要求進行初審,并負責審定驗收合格證書等資質性資料的真實性,對初審合格的項目簽署推薦意見后報送省建設廳;
(三)省直屬及中央在鄂單位可由歸口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并簽署推薦意見后直接報送省建設廳;
(四)省建設科技發展中心負責對申報資料進行形式審查。
第四章 評審
第十六條 省建設廳委托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組織評審工作。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組織相關技術專家和省建設廳有關管理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根據申報項目情況,評審專家委員會可分別組成專項專家組。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依據建設部《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使用規則》、《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評審標準》規則和標準,通過審查申報材料,進行質詢、討論和評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獲獎項目。
第十八條 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根據需要可組織核查小組對需要實地核查的申報項目進行現場核查。核查小組由4-5名專業技術專家組成,被核查項目所在的市、州、直管市及林區建委(建設局)應派人參與核查工作。核查的內容和要求如下:
(一)聽取申報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介紹;
(二)實地查驗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凡核查小組要求查看的工程內容和文件資料,申報單位都必須予以滿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絕;
(三)聽取業主及監理單位對工程質量、系統功能及運行情況的評價意見。核查小組向業主及監理單位咨詢情況時,申報單位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四)查閱工程的有關文件與技術、質量以及管理資料等;
(五)核查小組應向評審委員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第五章 公示與公布
第十九條 通過評審的項目在省建設廳網(網址:www.hbsjst.gov.cn)上公示一個月。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公示的項目持有異議,均可在公示期內以署實名的書面形式向省建設廳提出異議,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異議分為技術性異議和非技術性異議。凡對公示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申報資料不實提出的異議為技術性異議;對公示項目單位的有關情況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技術性異議。對評審等級的異議,不屬異議范圍。
第二十二條 技術性異議由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必要時可組織評審委員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非技術性異議由所在市、州、直管市及林區建委(建設局)負責協調解決,并將結果報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無異議或有異議但已妥善解決的公示項目,報省建設廳審查。通過審查的獲獎項目以省建設廳文件公布。
第六章 紀律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請客送禮。違者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取消申報或獲獎資格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評審委員本人必須參加評審會議,不得委派代表出席或寫出書面意見委托他人到評審會上代讀。
第二十六條 評審委員和現場核查小組人員必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
第二十七條 對已經獲獎項目,若發現其工程質量安全存在重大問題或隱患,省工程建設專家委員會將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核實并提出書面報告,對情況屬實且已影響獲獎項目資格的經省建設廳批準取消其“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資格。
第七章 獎勵
第二十八條 每項獲獎項目的獲獎組織和人員不應超過以下數量規定:
組織(單位)
個人
一等獎
5
15
二等獎
4
12
三等獎
3
8
第二十九條 省建設廳向獲獎項目及相應的組織和人員頒發《湖北省綠色建筑創新獎》證書和證牌。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地區和獲獎單位應根據本部門、本地區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對獲獎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獲湖北省綠色建筑獎二等獎以上的項目,經省建設廳審查同意,可申報全國綠色建筑創新獎。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