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評選活動自開展以來,促使一批優秀青年建筑師脫穎而出,得到了社會的認可。“青年建筑師獎”的設立,是一種發現人才的良好“機制”,它對青年建筑師設計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帶動作用。為了進一步培養優秀建筑設計人才,鼓勵青年建筑師的創作熱情和探索精神,促進建筑設計的繁榮與發展,提高青年建筑師的理論與創作水平。中國建筑學會決定于2006年組織開展“第六屆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的評選工作。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是我國青年建筑師的最高榮譽獎。依據《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的規定,該獎項的產生,采取由個人申報,單位簽署推薦意見,然后由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的辦法進行。為此,請申報者嚴格遵照《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中規定的申報條件及要求,填寫(電腦操作打印)申報書一式三份以及報送個人作品資料和獲獎項目證明材料(按A3標準裝訂成冊)一套(并附作品光盤),并經所在單位審定和簽署意見后,于5月30日前報送中國建筑學會。鑒于評審工作的需要,另請提供介紹申報者的演示光盤(5分鐘內)。同時請將評審費1000元,按下述銀行和賬號一并匯入我會。
本屆申報者年齡限定為25至40周歲(1965年12月31日至1980年12月31日),申報者提交材料時,需同時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為搞好申報及評選工作,現將中國建筑學會制定的《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聯系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
郵政編碼:100835
聯 系 人:米祥友 王 京
聯系電話:88082240 88082242
傳 真:88082243
電子信箱:xsb@chinaasc.org
開戶名稱:中國建筑學會
開戶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北京百萬莊支行
銀行賬號:0200001409089016892
附件:1.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
2.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書(見資料下載區)
附件1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及評審條例
第一條 為了培養優秀建筑設計人才,鼓勵在建筑設計中勇于探索、脫穎而出的廣大青年建筑師,進一步促進建筑設計的繁榮和發展,提高青年建筑師的理論與創作水平,中國建筑學會決定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
第二條 中國建筑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為設計領域中中國青年建筑師的最高榮譽獎,通過評選活動,表彰在建筑創作設計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建筑師。該獎每兩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30名。
第三條 申報范圍:申報人必須同時具備下述條件。
1. 熱愛祖國,德才兼備,全面發展,有為振興中華,獻身于建筑事業的精
神。
2. 從事建筑設計工作三年以上,年齡在25至40周歲內,具有中級或中級
以上職稱的建筑設計、教學、科研人員。
3.中國建筑學會或本會地方學會會員(非會員者可以同時辦理入會手續)。
第四條 申報條件(資格):申報人還必須具備下述任意一款條件。
1. 在建筑設計中有創新和發展,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
2. 主持或指導過國家重大工程建筑項目設計,具有突出的貢獻。
3. 在理論和學術研究中,取得重要成果,促進了學科發展水平。
4. 曾榮獲過國家級科技成果、科技進步獎或省(部)級的重要獎項。
第五條 申報程序和要求:
1. 符合本條例申報范圍和申報條件的人員,應按規定內容填寫《中國建筑
學會青年建筑師獎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一式三份,提供個人作品資料和獲獎項目證明材料各一套(按A3標準裝訂成冊)。經所在單位審定并簽署意見后,應于申報通知要求的時間內,報送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青年建筑師獎”評審辦公室。鑒于評審工作的需要,并另提供介紹申報者的演示光盤(5分鐘內)。
2. 在申報人所填的申報書欄目中,應有申報人員所在單位(或相應組織)
簽署意見,向本獎評審委員會推薦,同時加蓋申報人單位公章。
第六條 每一申報者應繳納相應數額的評審費,具體費額以每屆評選通知的規定為準,評審費應與報送申報書及相關材料同一時間內匯到我會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七條 評審程序:
1. 申報工作截止后,由中國建筑學會學術部負責對申報者進行注冊和參評
資格預審。待預審完成后應將意見和資料提交給評審委員會。
2. 評審委員會依據本條例的申報條件,首先對申報人及有關項目進行核
實,認真觀看演示光盤和閱讀參評材料,寫出初審意見;而后評審委員會再根據評議意見進行協商、討論和篩選,提出候選名單;遵照公開、公正和公平的評審準則,在候選名單的基礎上,嚴格依照標準進行把關,最后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確定最終獲獎名單,并寫出審定意見。
第八條 評審委員會應由學會領導和本學科著名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人數一般為9至11人,其中主任委員應由學會的正、副理事長擔任。
申報該獎項者不能進入評審委員會。同一單位進入評審委員會的成員不宜超過1人。
第九條 獲獎人員于表彰前應在中國建筑學會網站或其它媒體上向社會和業界進行公示。
第十條 獎勵方式:
1. 在中國建筑學會組織的會議上頒發榮譽證書和獎牌。
2. 在《建筑學報》和有關報刊網站上公布獲獎人員名單及介紹獲獎人員的作品。
3. 通知獲獎者所在的工作單位。
第十一條 資金來源,報名費和國內外企業的捐助。
第十二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中國建筑學會;該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
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