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民政函[2006]105號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民政局,各全省性社團:
近年來,隨著社團業務的拓展,社團分支機構有了較快發展,對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社團分支機構管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如:有的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分支機構名義在社會上開展活動;有的社團分支機構完全套用社團的架構,建立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組織機構;有的社團分支機構自行發展會員、收取會費;有的社團對其分支機構疏于管理,放任其違法違規,等等。為了規范社團分支機構的行為,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的規定,現就社團分支機構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社團分支機構是社團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社團承擔。社團分支機構應按其所在的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在該社團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
二、社團內部應按統一的標準設立分支機構,以避免分支機構業務范圍的重復與交叉。學術性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本學科所設專業名稱設立;行業性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本行業所包含的小行業名稱設立;其他類別社團分支機構可按業務活動的分類或會員的組成特點設立; 全省性社團擁有專項基金50萬元、省以下社團擁有專項基金30萬元的,必須設立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三、社團分支機構的名稱可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不得以其他名稱出現。確定分支機構名稱,一般遵循以下原則:按行業、領域、人群特點設立的,稱分會;按學科分支設立的,稱專業委員會;按工作項目設立的,稱工作委員會;管理使用專項基金的工作機構,稱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社團分支機構的全稱中應包括社團名稱,如:湖北省××學會××××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對外開展活動時應使用全稱。
四、社團分支機構不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社團分支機構可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工作班子。
五、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產生或更替,由社團秘書長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出候選人名單,交社團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分會負責人可稱“會長”,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稱“主任”。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期應與社團理事會任期一致。省級機關在職副處以上、省以下機關在職副科以上干部未經民政部門和干部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兼任社團分支機構負責人。
六、社團分支機構實行重大活動報告制度。社團分支機構開展重大活動,應提前10日向社團報告,社團根據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的性質或規模、影響等實際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七、社團分支機構不得自行發展會員和收取會費。分支機構可在社團的授權下發展會員、收取會費。社團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將會費按照一定的比例撥付給分支機構使用。社團不得將分支機構視作團體會員,向其收取會費、管理費等費用。
八、社團分支機構代社團收取會費及開展服務活動所需票據,由社團出面購買,并承擔管理責任。
九、社團分支機構不得擅自開設銀行基本存款帳戶。因特殊原因需要開設銀行基本存款賬戶的,由社團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社團分支機構開設的銀行基本存款賬戶應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十、社團應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社團如未盡到管理職責,聽任分支機構從事違規、違法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登記管理機關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團予以處罰。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