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詞條缺少概述圖,補充相關內容使詞條更完整,還能快速升級,趕緊來編輯吧!
- 中文名
- 裁定
- 外文名
- verdict
- 出 處
- 《后漢書·盧植傳》
- 詞 義
- 斟酌決定其去取可否
裁定詞語解釋
編輯裁定
verdict
1.斟酌決定其去取可否。《后漢書·盧植傳》:“﹝ 盧植 ﹞專心研精,合《尚書》章句,考《禮記》失得,庶裁定圣典,刊正碑文。” 宋沈括《夢溪筆談·謬誤》:“朝廷郊廟禮儀,多委彭年裁定。”魯迅《書信集·致杜衡》:“我的短文,一并寄上。能用與否,尚乞裁定為幸。”
2.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裁定法律術語
編輯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撤銷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決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于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于解決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準許或不準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決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其它區別: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查明和認定的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以國家審判機關的名義,對案件中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爭議,作出權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對所發生的程序上應解決的事項,所做的審判職務上的判定。
決定是指在訴訟進行中,為了保證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地審理民事案件,維護正常的訴訟秩序,正確處理人民法院內部的工作關系,對訴訟中發生的某些特定事項,作出職務上的判斷。
裁定與判決的明顯區別有:
第一,適用的事項不同。裁定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即實體法律關系。
第四,行政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刑事訴訟中,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
決定跟判決不同:
第一,決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項;而判決用于處理案件的實體問題。
第二,判決在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而決定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但是決定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決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決定用于處理某些特定事項;裁定用于處理程序性的問題。
第二,決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訴訟中的障礙;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揮訴訟活動,推進訴訟的進程。
詞條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