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é tóng]  

合同

(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民事關系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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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1]  ,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2]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1] 
中文名
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別    名
契約
應    用
民事關系的協議
國家法律

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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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  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于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于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后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于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于合同終了后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于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于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這15種有名合同分別是: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托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 [3]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準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范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法律特征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與協議的區別
雙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么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并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如有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與合意的關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并沒有全面準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與契約的關系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于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伙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合同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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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后,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于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于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并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于是商品交換的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并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后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再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后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匯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可從字面意思對“合同”一詞的由來進行解釋:將各方的意見集“合”起來進行協商,若達成一致,都“同”意了,由此形成“合同”,可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出現。

合同甲方與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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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注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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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 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并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采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采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第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合同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 [1]  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并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準、登記后即生效。

合同4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合同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于法律,或來源于道德規范,或來源于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合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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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該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合同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采用這種形式。

合同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于當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監督,便于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合同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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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并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合同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于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1] 

合同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
第一,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第三,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相關法規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合同解除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合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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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于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打印。

合同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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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一

產生協議糾紛 法院公正判決 [4] 
(記者/郭楊陽)25日下午,東莞企業家王斌來到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在征得工作人員同意后,將一面錦旗送到了審判長白亮手上。錦旗上書“公正膽劍,執法利民”。據王斌介紹,其與東莞人高先生產生了合伙協議糾紛,后經白云區人民法院審理后,獲得了公正判決。
根據白云區人民法院的判決書,2008年,原告王斌與被告高先生簽訂合作協議共同經營廣州市國渡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國渡物流公司”)。根據協議,王斌出資140萬元,而高先生負責在原有物流公司的基礎上進行日常經營。但在協議約定日期內,王斌已將相應資金給付,而高先生并未按協議履行義務,導致王斌虧損巨大。
白云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后,判定高先生及廣州國渡物流公司退還王斌140萬元投資,并賠償200萬元經濟損失。據王斌介紹:該案涉及多位當事人,時間跨度也較長,被告方請了龐大的律師團隊,因此,對于白云區人民法院能夠依法裁決、公正判決,他感到很感激,因此才想到贈送錦旗。對此,該案審判長白亮稱:我們只是按照自己的職責,秉公執法,錦旗是對我們的鼓勵。

合同案例二

翻譯合同糾紛終致女教授跳樓? [5] 
合同糾紛是女兒自殺的導火索,這件事困擾了女兒很久,最終促使女兒病發,離開了人間。
――歐陽潔之父
我嚴格執行了合同。歐陽潔的死與我無關
――王東風
2007年1月19日凌晨4時許,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女教授歐陽潔跳樓身亡。歐陽潔生前曾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翻譯研究中心主任王東風簽訂一份翻譯合作協議,由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為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進行翻譯。歐陽潔父母認為,女兒的死,和女兒與王東風的合同糾紛有間接關系。就這份翻譯合同,歐陽潔的父親歐陽周向天河法院起訴王東風違約,要求王東風支付違約金26萬元。昨日,此案在天河法院開庭。王東風稱:他嚴格執行了翻譯合同,歐陽潔的死與他無關。
2006年3月8日,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歐陽潔與中山大學翻譯學院副院長王東風以及中山大學管理學院簽訂三方翻譯合作協議,約定由王東風翻譯歐陽潔的3本管理學著作(《決策管理――理論、方法、技巧與應用》、《國際管理挑戰賽賽前必讀》、《市場預測與決策分析方法》),3本書合計126萬字。該協議內容十分簡單,未就翻譯質量作出具體約定。僅約定歐陽潔需要支付給王東風3筆費用,合計30萬元。
歐陽周提出,雖然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3本書的翻譯要達到什么水平,但王東風組織了一批學生翻譯,導致翻譯出的文稿質量不合格,被皮爾遜公司退回。
歐陽周認為,在合同沒有具體約定翻譯質量的情況下,應當參照行業標準。王東風所在的翻譯研究中心只是一個研究機構,不是營利性機構,沒有資質去為管理學專業著作進行翻譯。“如果歐陽潔在這個問題上犯了錯誤,那么王東風作為專業人士犯了更大的錯誤。”在沒有資質的前提下,王還組織沒有翻譯資格的學生對該書進行翻譯,直接導致翻譯質量不合格,書稿被退回。此后,歐陽潔為了讓書稿達到出版標準,又出資讓他人翻譯書稿,給她經濟上帶來很大困擾,回老家借錢時曾在家人面前痛哭。
王東風的律師提出,翻譯質量并無問題,而是歐陽潔一直都有資金問題的困擾,到譯稿已經完成時歐陽潔都未能全額付款,至今仍有4萬元未付,如果說違約也是歐陽潔違約。歐陽潔也知道不是由王東風本人翻譯,有一批學生在翻譯書稿。協議并未說明要由王東風本人翻譯。
年過70的歐陽周和陶琪參加了長達3個小時的庭審。陶琪向記者表示,打這個官司并不是為了錢,而是要討個公道。法庭建議雙方調解,王東風的律師表示,如果要補償愿意補償1.5萬元,對此,歐陽周表示,如果補償數額太低他不會接受。

合同合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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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偽造證件。行騙者偽造單位、偽造營業執照及各種許可證等,利用偽造證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
2.設餌釣魚,以緊俏物品為誘餌抓住對方急于發財的心理,許以高利,簽訂合同侵吞對方預付貨款;
3.利用聯營騙取投資。以聯營為名,打著優勢互補、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對方信任,簽訂聯營合同,騙取對方投資款;
4.欲擒故縱先予后取。以預付貨款或給付定金為誘餌,給對方一定甜頭,打消對方顧慮,達到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
5.惡意串通合演雙簧。兩個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事先串通,一買一賣,制造商品緊俏氣氛,以此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貨款
6.假癡不癲順手牽羊。以滯銷和積壓商品為目標,抓住對方急于推銷滯銷和積壓商品的心理,簽訂購銷合同,順手取之
7.偷梁換柱從中牟利。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貨物,然后將所騙貨物處理,以自己的劣質產品頂款,從中牟取暴利
8.金蟬脫殼人去樓空。詐騙者先以種種優惠條件打動對方,簽訂巨額合同,一旦貨物到手,隨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賣磨。自己沒貨,而把需方領到碼頭、貨場或倉庫,把他人之貨說成自己的貨,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詐騙對方的貨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資金少;假集體,真個體。以大牌欺騙對方,簽訂合同,謀取不義之財
11.以假亂真假戲真唱。雙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簽訂假標的合同。一方假戲真唱,借機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對方貨款;而被騙方只得自認倒霉;
12.招搖過市以勢欺人。詐騙者用董事長、總經理等顯赫身份,以豪華辦公場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謀取財物;
13.混水摸魚亂中取之。這類詐騙手法往往是借訂貨會、展覽會、博覽會等之機,利用會議期間人員復雜、時間倉促、不易審查的特點,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14.拋磚引玉沆瀣一氣。詐騙者以賄賂或女色打通關節,買通有關人員和領導,里應外合,狼狽為奸,損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盜名欺世。盜用他人公章、合同紙、有關證明憑證,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16.明火執仗強取豪奪。詐騙者通過簽訂合同,誘使對方送貨,一旦貨到需方,則以暴力相威脅,搶劫財物,手段極其惡劣;
17.非法轉讓坐收漁利。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點是一方利用種種手段,將工程承攬到手,然后,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18.設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潤為誘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中設置陷阱,造成對方違約,騙取保證金、抵押金、中介費等;
19.上房抽梯環環相連。以轉讓專利、高新技術為名,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五包”合同,連續騙取對方轉讓費、中介費、培訓費、設備費等;
20.引狼入室禍及自己。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業考察不慎,盲目簽訂合同,外方詐騙者則采用種種手段,設置騙局,誘惑中方企業上鉤,詐騙錢財。

合同合同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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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為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經甲、乙雙方協商1致,簽定本合同。
  第1條 租賃房屋的位置和狀況條款
  甲方將座落于聊城市 房屋出租給乙方使用。建筑面積共計約 平方米,使用面積 平方米。
  第2條 租賃期限條款
  租賃期限為 年 個月,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乙方具有優先承租權。
  第3條 租賃房屋的用途條款
  乙方租用的房屋作居住用途,乙方不得利用租賃房屋從事違法活動。在租賃期間,乙方若對房屋進行轉租或改變用途應事先取得甲方書面同意。
  第4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條款
  租金每月人民幣 整,年總租金 整,租賃費每年半年預交1次,以后依次類推。乙方應于每年的 月 日和 月 日分2次向甲方交付租金。
  第5條 房屋的交付條款
  甲方應于 年 月 日前將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遲于上述時間交付出租房屋,乙方可將本合同有效期延長,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
  第6條 費用承擔
  租賃期內,按國家規定因房屋租賃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由甲方承擔,應由乙方承擔的由乙方承擔。
  乙方使用的水費、電費由乙方承擔,按物價部門及有關部門規定價格計費,交費方式為每月1交。
  第7條 房屋修繕條款
  修繕房屋是甲方的義務。甲方對房屋及其設施應進行必要的檢查、修繕。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租房屋及內部的設施出現或發生妨礙安全、正常使用的損壞或故障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甲方應于接到乙方通知后5日內進行維修。
  乙方通知甲方,甲方拒不維修的,乙方可經合同登記機關見證后代為維修或由乙方自行維修。本條維修費用(包括乙方代為維修)由甲方承擔。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內的設施出現損壞或發生故障,乙方應負責及時維修和承擔相應損失。
  第8條 房屋的改建、裝修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確需要對出租房屋進行改建、擴建或裝修的,須經乙方同意方可進行,甲、乙雙方應就此另行簽訂協議。因國家政策和不可抗力除外。
  本合同有效期內,經甲方書面同意后,乙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合同到期后,可移動裝修物乙方帶走,不可移動裝修物乙方無償留給甲方。
  第9條 房屋轉讓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需轉讓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應提前1個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出租房屋轉讓他人的,甲方應保證受讓人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10條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款
  (1)、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1的,本合同終止:
  1、發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政府決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而需拆除出租房屋;
  3、甲、乙雙方協商1致,達成終止協議。
  (2)、有下列情形之1,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乙方不交付租金1個月以上;
  2、乙方所欠各項費用達1個月以上;
  第11條 合同的延續及優先權
  本合同有效期屆滿,乙方需繼續租用出租房屋的,應于有效期屆滿之日前叁個月向甲方提出續租要求;甲方需將出租房屋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對出租房屋有優先承租權。
  甲、乙雙方就續租達成協議的,應重新訂立合同。
  第12條 繕后條款
  合同到期時,甲、乙雙方未達成續租協議,乙方應于本合同到期日前騰空、交回房屋并保證房屋及內部設施的完好(正常損耗的除外)同時結清應當由乙方承擔的各項費用。
  第13條 違約條款
  甲、乙雙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義務造成對方損失的,應向對方予以賠償。
  租賃期間,甲、乙雙方都不得借故解除合同,如甲方確需解除合同,應提前3個月通知乙方,返還多交租賃費并賠償乙方造成的損失,并支付違約人民幣貳個月房租;
  如乙方確需退房的,應提前兩個月通知甲方,并賠償甲方所造成的損失,并支付違約人民幣貳個月房租。
  第14條 免責條款
  房屋如因不可力的原因導致損壞和造成承租方損失的,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第15條 爭議解決方式條款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履行或解除合同發生糾紛,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提請有關機關調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16條 其他條款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1式2份,甲、乙雙方各執1份。

合同借款抵押合同

訂立合同雙方:
  抵押人: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抵押權人:____,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方欠乙方貨款(或貸款)____元暫時不能償還,甲方為擔保還款,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特訂立本抵押合同。
  第一條 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和價值
  1.名稱:_____。
  2.數量:_____。
  3.價值:_____。
  第二條 抵押期限
  抵押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條 抵押物的清點、暫管和保險
  1.清點:本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乙雙方共同清點檢查抵押物的數量、質量,并列出清單,經核實無誤后雙方在清單上簽名,加蓋公章,以示認可。
  2.暫管:抵押物仍由甲方負責暫管完整無損,一切倉儲及其它管理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3.保險:在合同生效后五天內,甲方應向保險公司投保倉庫財產保險,并將保險后的財產過戶給乙方。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則從保險公司直接取得全部賠償金作為歸還所欠款的一部分。
  第四條 抵押物在抵押期限內的銷售和監督
  1.抵押物的銷售,仍由甲方負責,甲方應組織人員積極推銷,并將所銷售的貨款直接交入乙方指定的帳戶,作為償還欠款本息的資金來源之一。
  2.甲方在與需方簽訂供銷合同時,應在合同中寫明款項匯入___銀行___分行___帳戶,即乙方指定的帳戶。甲方在發貨之前,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將銷售合同提交乙方審,在外地簽訂的銷售合同,應及時將合同副本或影印件提交甲方審定后方可發貨。
  3.甲方每月應向乙方提供財務計劃、物資庫存、財務會計報表及有關經濟資料,乙方認為必要時,有權進行檢查抵押物的庫存,銷售情況以及與抵押物有關的帳目資料,甲方應給予協助。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應保證是該抵押的合法所有權人,今后如因該抵押物的所有權歸屬問題發生糾紛,并因此而引起乙方的損失時,甲方應負責賠償。
  2.在本合同簽訂之后,甲方應將與抵押物有關的一切原始單證、票據交給乙方。
3.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遺失、毀損,甲方如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十五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
  4.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轉讓、出售、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處分。
  甲方如違反前款規定,乙方有權立即暫管抵押物,并書面通知甲方。甲方應在接到通知書后三天內,將抵押物交給乙方,逾期不交者,乙方可依法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5.甲方如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處分抵押物的行為無效,乙方因此所受的經濟損失由甲方賠償。
  第六條 抵押物的處分、處分方式和還款項的使用順序
  1.本合同期滿,甲方尚不能還清欠款本息者,乙方有權向___人民法院申請處分抵押物。
  2.抵押物處分方式和程序由____人民法院裁定。
  3.抵押物的價格由___市物價局作價。
  4.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接下列順序使用。
  第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第二:繳納抵押物的稅金。
  第三:償還欠乙方貸款的稅金。
  如扣除以上款項,尚有余額,應全部交還甲方。如處分抵押物所得的款項仍不足以抵還欠款本息者。乙方仍可根據原借款合同向債務人追索欠款。
  第七條 其它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并經___市公證處公證后生效,公證費用由甲方承擔。
  2.當甲方抵押期限到期,仍因實際困難無法如期償清貸款本息、要求延長抵押期限者,經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乙方審查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和作為本合同書的附件,可以延長抵押期限。
  3.本合同系經___市公證處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債權文書。任何一方當事人如不履行合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直接向___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副本一式__份,送___等有關單位各留存一份。
參考資料
詞條標簽:
社會